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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
处 理 委 员 会 章 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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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性质: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给水排水设备分会(以下简称设备分会)水处理委员会是由从事水处理科研与生产的企事业单位及设计部门代表组成的专业性社会团体,是设备分会的基层组织。
第二条 宗旨:在水处理行业中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积极推进市场规范化建设,加快行业的技术进步,促进行业发展,加强国内外的经济技术交流,维护行业内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树立和提高行业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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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在设备分会的统一领导和协调帮助下,制定并宣传贯彻行业内本专业的规范、标准、行规和行约、维护行业信誉、提高行业自律水平。
第四条 开展行业国内和国际间的调研,技术交流,组织专业展会、新技术研讨会,帮助企业对新产品进行研制鉴定、行标编制、宣传和推广,向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技术服务,组织科研及科技攻关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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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委员会大会
委员会大会是委员会最高决策机构,委员会大会每二年召开一次。
委员会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1、 通过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2、 审议主任委员会的工作方针和重大举措报告;
3、 讨论本委员会的工作计划;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由全体常务委员会组成。常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一人,常务委员若干人。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秘书长经委员会大会通过后,由设备分会聘任。
第七条 主任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纲要
1、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2、决定办事机构组成和人选;
3、听取办事机构关于收支情况的报告;
4、 讨论本委员会的其他重大问题,并拟定解决方案;
5、 主任委员会、秘书处每年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委员会重要工作,有特殊情况时,可随时召开会议。
第八条 专家组
委员会下设专家组,为委员会提供技术支持。对本行业企业进行有偿技术咨询服务;受有关部门委托修订和制定本行业的各项技术标准;受主管部门对产品的工程准入、质量评估、业绩评价等进行专业技术审查,完成委员会提交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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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委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设备分会会员(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凡加入委员会的企业自然成为设备分会会员,凡原设备分会会员亦按其产品性质及自愿原则自然成为委员会委员);
2、行业相关事业单位代表;
3、有关行业的知名人士。
第十条 委员的权力
1、参加委员会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2、对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3、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参加修改委员会章程;
5、审议工作报告;
6、免费获得分会刊物。
7、有权申请承办委员会学术年会、技术交流、新闻发布或展览会等;
8、有权向专委会申请专业技术支持和承担托办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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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委员会收入来源
1、设备分会拨款:设备分会拨出部分经费做为委员会工作费用;
2、会员单位会费;
3、咨询收入:委员会专家组组织有偿技术咨询服务的收入;
3、赞助:委员会委员所在单位的赞助;
4、专业展会等的收入。
第十二条 经费支出
1、专职(兼职)管理人员及聘用人员的工资或补贴;
2、开展活动的专家讲课费、咨询费等劳务报酬;
3、宣传费用;
4、办公支出及其他。
委员会经费由分会财务按国家的财务制度及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单独列帐,独立核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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