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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水排水水处理委员会专家组规则
 1 总则
 
1.1 《给水排水水处理委员会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是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给水排水设备分会水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下设的专业技术支持和服务组织。
1.2 专家组由全国范围内从事水处理工程、设备产品制造和技术开发的科研、设计、生产、咨询等企事业单位的技术专家组成。
1.3 专家组的宗旨是在委员会的领导下,广泛团结和依靠全国水处理行业内的技术专家,研究探讨行业技术发展,开展与本专业相关的各项技术活动和技术服务,提高水处理行业技术水平,促进技术进步和行业的发展。
2 专家聘用的程序、条件
 
2.1 专家组聘用技术专家,按以下程序办理:
2.1.1 被推荐的专家向委员会秘书处申请登记报名,提交登记简表。对专家个人申报资料,进行资格初审、备案。
2.1.2 批准发证。委员会秘书处将专家申报资料和资格审核意见提交分会技术委员会评审,通过后报分会核定并予以批准发证。
2.2 专家应具备如下条件:
2.2.1水处理技术有较高造诣并在全国水处理行业内有一定知名度。
2.2.2年龄30-70岁、能够胜任技术咨询、服务、设计等项工作;热心水处理行业,乐于参与行业技术工作,不持门户之见,办事公正、善于合作,有较强的分析、评价和综合表达能力。
2.2.3对水处理技术有深入了解的高级工程师,或在长期生产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管理经验,且对某种设备、产品的制造有专长的技术人员。
 3 受聘技术专家的职责
 
3.1 积极参与委员会的工作,为水处理行业发展,出谋划策、提出建议。
3.2 积极参加委员会组织的技术交流、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各项有关活动。
3.3 完成委员会交给的各类技术性工作。
3.4 及时提供本行业领域内的新技术、新成果、新动态等委员会所需的各种国内外信息。


4 对受聘技术专家的管理
 
4.1 组织管理
4.1.1受聘技术专家,由秘书处入专家库并颁发证书。其聘用期为两年,以聘书上载明的期限为准。
4.1.2 受聘技术专家聘任期满,可进行续聘,对不能积极参加专家组工作,不称职或不愿承担义务者,可自行解聘。
4.1.3专家组为滚动发展无定额数的技术服务组织,委员会将通过不定期增减技术专家,不断扩大及更新委员会的专家组队伍。
4.1.4专家组的日常技术服务工作,由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安排和管理。
4.2活动范围
委员会组织专家组技术专家主要从事以下工作:
4.2.1 参加水处理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技术调查、行业信息收集、行业政策制订和行业标准化等工作。
4.2.2 完成委员会交给的各类技术性工作。如:参与行业产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技术成果设备、产品技术水平评价鉴定,工程评标等活动。
4.2.3 承担编著书籍、撰写论文、期刊投稿、课题研究,积极向给水排水设备分会主办的刊物投稿。
4.2.4 完成委员会下达的方案研究、论证、水处理设计等任务。
4.2.5 委员会依靠专家举办全国性的规范规定宣讲会、技术交流会、洽谈会、推广会、展览会、研讨会等活动。
4.2.6 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4.3活动方式
4.3.1委员会可指定技术专家个人参加委员会的技术服务活动,具体由委员会秘书处与之协商确定。
4.3.2 受聘技术专家只有受委员会的委托或经委员同意,方可代表本委员会参与全国性的行业技术服务工作。
4.3.3 受聘技术专家不得从事与本委员会及专家组奉行宗旨相悖的活,不得损害本委员会及专家组的声誉并造成影响。对不接受批评、劝告者,本委员会可解除其技术专家任职;性质严重者,委员会可保留追诉其法律责任的权力。
4.4 受聘技术专家的待遇
4.4.1 受聘技术专家,可获得委员会印发的有关资料。
4.4.2 受聘技术专家,可参加委员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4.4.3 受聘技术专家经本人自愿申请、单位推荐,可被接纳为本委员会的个人委员。
4.4.4 受聘技术专家在委员会组织下所提供的各项技术服务,由本委员会负责支付服务费。报酬金额由委员会秘书处决定。
4.4.5 为受聘技术专家支付的劳务报酬,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并应依法纳税,遵守财经纪律。


5 附则
 

5.1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5.2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委员会秘书处。

 
 
 
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给水排水设备分会水处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