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性质: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给水排水设备分会(以下简称设备分会)水景喷泉委员会是由设备分会会员中从事水景喷泉设计、设备制造及安装的企事业单位代表组成的专业性社会团体,是设备分会的基层组织。
第二条
宗旨:在水景喷泉(园林喷灌)行业中宣传、贯彻国家现行和最新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加快行业的技术进步,加强国内外的技术交流,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行业内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水景喷泉(园林喷灌)行业企业服务。
第二章 任 务
第三条
在设备分会的统一领导和协调帮助下,协助有关管理部门制定并宣传贯彻行业内本专业的规范、标准。
第四条
开展技术交流,组织专业新技术研讨会,帮助企业对新产品进行宣传、推广和鉴定,向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支持、组织科研及科技攻关项目、审查企业的技术资质等。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组织形式
第五条 委员会大会
委员会大会是委员会最高决策组织,委员会大会每二年召开一次。
委员会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1、通过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
2、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方针和重大举措报告;
3、讨论本委员会的工作计划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由全体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常务委员若干人。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秘书长经委员会大会通过后,由设备分会聘任。
常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如下:
1、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2、决定办事机构组成和人选。
3、听取办事机构关于收支情况的报告。
4、讨论本委员会的其它重大问题,并拟定解决方案。
5、常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七条 专家组
委员会下设专家组,为委员会提供技术支持。对本行业开展有偿技术咨询服务;修订和制定本行业的各项标准;对工程报价、工程设计、施工质量、工程验收等进行研究并制定相应标准规范。完成委员会提交的工作。
第八条 秘书处
秘书处是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在委员大会及常务委员会休会期间,在主任委员和秘书长领导下处理委员会日常工作。
秘书处设在设备分会。
第四章 委员资格、权利
第九条 委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设备分会会员(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凡加入委员会的企业自然成为 设备分会会员,凡原设备分会会员亦按其产品性质及其意愿自然成为委员会委员。)
2、行业相关事业单位代表;
3、有关行业的知名人士。
第十条 委员的权力
1、参加委员会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2、对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3、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有权申请承办委员会学术年会、技术交流、新闻发布或展览会等。
5、参加修改委员会章程;
6、审议工作报告。
第五章 财 务
第十一条 委员会收入来源
1、设备分会拨款:设备分会拨出部分经费做为委员会工作费用;
2、咨询收入:委员会专家组组织有偿技术咨询服务的收入;
3、赞助:委员会委员所在单位的赞助。
第十二条 经费支出
1、专职(兼职)管理人员及聘用人员的工资、奖金;
2、开展活动的专家讲课费、咨询费等劳务报酬;
3、宣传费用;
4、办公支出及其他。
委员会经费由分会财务按国家的财务制度及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单独列帐,独立核算。